改名後,如何證明未改名前的文件、證書(如出世紙、證書等)的物主是本人?
若果要更改名,一般的手續怎樣? 要改那些證件?

甚麼是「改名契」,在法律上有何作用?

改名契是一份法律文件,內容只有一頁,由改名人在律師見證下簽署,內容是自我聲明放棄使用舊名,以後改用新名。

沒有改名契,入境處不會接受當事人用新名取得身分證,很多手續,如結婚、證書也就不能採用新名。因此,用新名,先造改名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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